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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第47條第1項第1~3款 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違規,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行駛、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佔用轉彎車道等。
2024年5月31日 · 有關道交處罰條例56條1項1款罰金問題. 依據內政部公布的道交處罰條例,56條1項1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的罰鍰 (汽車)是600~1200元,為何收到的發單是罰900元?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
2012年4月29日 ·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機器腳踏車法定期限內繳納=>600逾期30日內繳納=>70030日以上60日內=>800逾期60日以上繳=>900小型車法定期限內繳納=>900逾期30日內繳納=>100030日以上60日內=>1100逾期60
查詢交通罰鍰及繳納. 罰鍰繳納方式. 違規記點. 不服遭舉發之救濟途徑. 查詢駕照吊銷(扣). 查詢牌照吊銷(扣). 道安講習資訊. 查詢監理法規. 酒駕及拒測累犯公布專區.
違規事實與條款對照表. 1. 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2.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3. 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4. 插入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1 年內記點達12 點, 吊扣駕照2 個月;2 年內吊扣駕照2 次,再經記點則吊銷駕照。. 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記違規點數1~3點。. -「 逕行舉發」案件應受道安講習者,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直接處罰車主 ...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 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