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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 ...

    • 第 35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 ...

    • 條號查詢

      條號查詢.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

    • 沿革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57 ...

    • 編章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 ...

  2. 條號查詢.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18-1 條第 1~5 項、第 31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 ...

  3.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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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修正時間:. 103.3.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6. 工會反映已嚴重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自逕行舉發記違規點數制度施�. 逕行舉發採證照片、錄影無法得知實際駕駛人,致出現不實陳報駕駛人冒名頂替及記違規點數黃牛等亂象,悖離立法目的。 大量逕行舉發記違規點數案件辦理轉歸責作業(第八十五條參照),已遠超出裁罰機關行政量能負荷,並累積大量轉歸責逾相當時間待辦理之情形。 因記違規點數制度及後續累計吊扣駕駛執照,除涉及一般民眾駕駛車輛權益外,並攸關職業駕駛人駕駛資格及工作權,其違規行為必須從嚴認定,亦須避免及防杜歸責不易實體審查而衍生之亂象。 ( 二)綜上,為兼顧道路交通安全與一般民眾權益及職業駕駛人工作權,並解決爭議問題,爰修正第一項,限於經當場舉發之案件可確認實際駕駛人者,始予記違規點數;至於逕行舉發及民眾檢舉舉發則不予記違規點數。

  7. 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達6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2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2次為限。相關違規記點規定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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