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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如有違反者,可依同法七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並依同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2020年7月15日 · 檔案下載.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111年6月版本 docx odt pdf.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英文版 2022年6月 docx odt pdf. ::: 本部總機: (02)8995-6866 本部傳真: (02)8590-2960.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5 天前 ·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內容:為加強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許可權及人事管理程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2024年2月16日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 ...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正式人員任用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凡本公司編制內之正式人員之增補、招募、甄選、試用、正式任用均適. 用之。 第三條:人員編制設立. 各單位主管得依據其單位所負責之工作職掌,擬訂人員編制,送交人資. 單位,由人資單位覆審並彙總各部門之人員編制,呈請總經理核准後實. 施。 各單位如所負責之工作職掌有所增加或減少,必要時得依上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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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指揮、服從)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下列之規定,凡違反者,視情節給予申誡至大過處份: 一、應遵守本公司之方針與規章,並服從各級主管之合理指揮,如有意見得隨時隨地反映,各級主管應本著分層負責之精神指揮監督。 二、對於未經明示事項之處理,應請示上級並遵照指示辦理。 三、應專注於個人業務,保持工作秩序,發揮團隊精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各級主管應尊重員工之人格,愛護部屬,適切指導員工完成工作。 五、應維護本公司榮譽,凡足以影響本公司聲譽之任何情事,均應隨時循級向主管報告,不得有任何隱瞞。 但遇緊急或特殊情況時,得例外越級報告。 六、對於兩級幹部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幹部之命令為準;主管幹部與兼管幹部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幹部之命令為準。
二階管理辦法(人事管理規章) 相關法規依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本法第七十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相關管理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階相關作業標準(勞動契約與團體協約) 相關法規依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如有違反者,可依同法七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並依同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如有違者,可依同法第79 條規定處新臺幣20,000元以上300,000 元以下罰鍰,暨同法第80 條之1規定,違反該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