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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注意事項 附件一_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登錄系統通報作業流程圖.pdf 附件二_個案立即通報單.pdf 附件三_每週資料確認單.pdf
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注意事項 附件一_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登錄系統通報作業流程圖.pdf 附件二_個案立即通報單.pdf
案,應通報至本 系統? 發現符合「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注意事項」第 參點「通報條件」者,應於24小時登入系統通報。 「通報條件」如下: 1. 上呼吸道感染:個案出現發燒、咳嗽、喉嚨痛、呼 吸急促、流鼻涕或類流感等至少兩項症狀;倘已經醫
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注意事項及附件通報單. 通報流程圖. 業務Q&A並於新系統(SSI)正式上線後更新於本署全球資訊網人口系統專區。. ( 首頁> 應用專區> 通報>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登錄系統,網址:https://gov.tw/V9y) 新版系統為全憑證登入( 自然人憑證 ...
公告109年度精神照護機構評鑑作業,順延1年辦理 公告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因素調整 公告精神復健機構及精神護理之家評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因素調整
「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登錄系統帳號權限批次申請表」(下稱申請 表),共計2類置於本署全球資訊網/應用專區/通報/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 監視作業登錄系統項下與現行系統首頁(網址:https://issap.cdc.gov.tw),
為早期偵測機構內傳染病群聚事件發生,俾利衛生防疫人員即時採取防疫措施,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暨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或場所,應依規定通報指定之傳染病或症狀監視資料,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前項報告結果,進行疫情監視。 為使各單位執行本監視作業有所遵循,爰參酌相關法規與措施指引,訂定本監視作業注意事項。 貳、 監視與通報方式. 一、 機構/場所需指派專人負責本監視作業工作。 二、 前揭專人每日監視紀錄人員之健康狀況,發現受照顧、收容者或工作人員( 含流動工作人員)出現通報條件所列情形時,應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另地方衛生機關得與矯正機構另訂通報條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就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訂定傳染病通報定義及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具體規範標準化通報流程、採檢方式、疫情調查及防治措施等作業。 二、建構全國各類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從事通報資料之蒐集、分析,建置檢驗體制與電腦網路系統,並將分析資料回覆通報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 三、督導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所定之相關事項,必要時得支援其疫情處理工作。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四、其他與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相關之事項。 本辦法所定下列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所屬疾病管制署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一、訂定傳染病通報定義及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等作業。 二、建構全國各類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
障礙福利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榮民之家、以及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矯正機關等人口 密集機構內之住民及工作人員(含流動工作人員)。惟因不同類 型的人口密集機構所收治之住民特性迥異,且各機構之設備及
各級主管機關,得查核醫事機構、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傳染病或症狀監視資料通報情形,各機關(構)及場所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