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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稱雇主,指災害發生現場所有事業單位之雇主;所稱現場,指造成災害之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相關物件及其作業場所

  2. 2024年8月14日 · 工作場所】 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 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重點提示—就業場所? 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舊法) 因應職業全生法修法後適用範圍擴大,因此增訂有關自營作業者、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人員及修正勞動場所等之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勞動部法規沿革. 我們堅信『一日一文章,工安變簡單』 文案版權所有,轉載侵權必究. Salinda | 小編. 文章編輯. Salinda | 小編. 好物推薦. 了解更多. 刊登廣告. 立即聯繫. 工安百科 1. 工安百科 2. 料理百科. 【知識理論篇】- 低溫作業.

  3. 前二條作業場所,雇主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時,應評估其勞工暴露之風險,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即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第 三 章 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

  4. 一、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壓水切割裝置種類、容量等訂定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從事作業。

  5.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製造、處置或使用附表一所列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其濃度1次以上;其所稱作業場所,包含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2條所定,使用有機溶劑或混存物(有機溶劑與其他物質混合時,所含之有機溶劑佔其

  6.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 三、警告傳達及標示。 四、健康管理。 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7.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8. 2018年3月14日 · 雇主應確保勞工作業場所之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一 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9.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案件查詢 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 危險性機械設備申請作業流程 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審查及檢查流程 職災保護 《災保法》職災預防及重建專區 職災勞工失能津貼等相關補助 職業傷病診治、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民間團體申請職災預防及重建

  10. 作業場所 經實施作業環境監測結果超過 容許暴露標準,雇主仍未採取相關之改善措施,以 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未 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或未 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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