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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牌照稅額,依本法第六條附表之規定課徵之。 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 輛稅額之中位數按日計算。 領用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六條附表汽車、機車 之最高稅額按日計算。 第六條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一次徵收。 營業用車輛,分二期徵收,上期於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下期於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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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恢復使用時其應納稅額,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之。

  3. 依本法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繳納或申請核 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始得向交通管理機關請領或換發車輛號牌、臨時牌 照、試車牌照。

    •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 新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4. 依本法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繳納使用牌 照稅或申請核准免徵後,始得向交通管理機關請領或換發車輛號牌或臨 時、試車牌照。

  5. 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

  6. 依本法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繳納使用牌照 稅或申請核准免徵後,始得向交通管理機關請領或換發車輛號牌或臨時、 試車牌照。

  7. 字級: 中.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省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修正時間:. 87.1.3.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7年1月3日臺灣省政府府法四字第175911號令修正修正全文二十一條. 法規附件:.

  8.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機動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稅及處罰。註銷牌照以前 年期有欠繳使用牌照稅者,並應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補 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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