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為維護本社區停車場之秩序及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特訂本管理辦法。 停車場管制範圍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訪客或施工、搬家或廠商之車輛。 本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空間及進出管制,管理單位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負保管責任,住戶應自行投保車險,若發生事故、毀損、失竊或其它人身事故,不得向代管單位、管委會或. 第四條. 管理服務中心請求賠償。 依買賣合約所示,本停車場車位不得對外出租、外售、外借予非本大廈住戶以外之第三者使用(簽立授權同意書),以維護本社區全區安全及管理。 第五條. 1. 住戶停車: 本停車場之車位空間專供本社區住戶車輛停放使用,除依法提供緊急避難外,不得放置私人物品或用於它途。 2. 住戶之汽機車須按買賣合約標示之車位編號分區停放,如未按規定或導致任何損害時,由違規者負全責。 3.
當地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案件後,由其所屬停車場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核之,經審核合格者發給設置許可,並核定使用期限。
本辦法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 (以下簡稱停車場) ,係指由本府設置之左列 停車場: 一 路外停車場:包括立體、地下、高架橋下停車場暨廣場、市場、公園 、學校及其他公共設施附設之停車場。
主 旨 為加強本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之管理與維持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之實施,由管理公司派駐之值勤人員負責,執行停車場之管理。
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 99 年12 月29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公告實施. 一、 目的: 為健全本大樓停車場之使用與管理,確保本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及車輛、人員出入之安全,及停車場清潔與設備維護,依據住戶規約第二條第四項第一、二款規定,訂定本辦法規範之。 二、 停車位權屬: 地面法定停車位,大廈東側空地3 格停車位、大廈後院空地處整修後列入管制或增設2格停車位,合計5格停車位為本大廈所有,由管委會出租收益。 地下室2 樓停車位區分19 個持分單位,有些再細分為1/38 ,及B2兩位共有車位,合計可停放36~40 個車位,為B2區分所有權人所有。 地下1 樓規劃37 個停車位,權屬歸承買受人所有( 詳如分管契約書)。 三、 管理費及維護基金之計收: 地面車位管委會計收租金,不另收管理費。
停車場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據於民國107 年9 月29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 富立和築大樓管理規約» 訂定,並於民國108 年1月13日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施行。. 二次修訂於110 年4 月11日第三屆管理委員會第六次委員會議修訂決議通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