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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健康檢查注意事項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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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檢查項目及年限.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針對在職勞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或稱SGP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104.1.1開始施行) 之檢查。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一般體格檢查項目(針對新進勞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2. 勞工健康檢查. 5. 相關注意事項.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針對在職人員實施的定期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不得向勞工收取費用。.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考量體格檢查係勞工從事該工作前之健康狀況 ...

  3.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第二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雇主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第三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並註明臨床診斷。

  4. 相關注意事項. 法令依據. 3. 雇主實施健康檢查後應採取措施. 雇主於勞工經一般體格檢查、特殊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參採醫師建議,告知勞工,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對檢查結果異常之勞工 ...

  5. 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為何?.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與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身體檢查及問診。.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

  6. 事業單位可以請勞動檢查處志工輔導團來工地(廠)幫我們做安衛宣導嗎?. 勞動檢查處針對轄內新設立工廠、一般性風險工地(即工地規模達地上7樓以下或不超過地下2樓)及臨時性營造作業(如廣告招牌吊掛、外牆清洗、有線電線佈線、裝修、修繕及道路等 ...

  7. 1. 簡介. 為有效提昇轄內工安文化,降低職災發生,並維護勞工法定權益,新北市政府於100年9月23日設立勞動檢查處.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100年9月23日成立,運作初期業務重點在職業災害的防制工作,先設立製造業科及營造業科,針對危害性較高的製造業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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