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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原則上視同贈與,需要課徵贈與稅。 除非能提供支付價款的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經國稅局核定非屬贈與後,才不會以贈與論。

  2. 2021年1月2日 ·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理事謝志明表示,民眾要贈與的對象並無限制,不論是自己的家人或不認識的張三李四都可以是受贈人,但事實上,有98%以上的贈與,都還是給親屬。 贈與稅小檔案。 (圖/記者陳建宇攝)...

  3. 2022年6月15日 · 應納稅額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以 10% 稅率後,減除可扣抵稅額,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98 年 1 月 23 日以前發生的贈與案件

  4. 2023年2月20日 · 原本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或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

  5. 2022年4月30日 · 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的時候,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

  6. 2022年12月21日 · 財政部公告112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7. 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220萬元)時,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 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8. 依照 《遺產及贈與稅法》,凡「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 」,以及「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課徵贈與稅 (可見下圖)。

  9. 根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3 規定,只要是 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將自己 在境內或境外的財產 贈與他人、以及 居住在境外的國民或非國民,將自己 在國內的財產 贈與他人時,就會被課與一定額度的贈與稅。 誰需要交贈與稅? 原則上,是 由贈與人負責繳納 贈與稅,但依照 遺產及贈與稅 §7 第 1 項 規定,以下幾種情形會 例外由受贈人負擔贈與稅: 哪些情況可以免稅免稅額度有多少? 並不是所有的贈與行為都會被課徵贈與稅,根據 遺產及贈與稅 §22 規定,贈與人每年有 220 萬 (自111年1月1日起調高至 244 萬)的免稅額度,只要 總贈與額度在此範圍內,就免可以辦贈與稅申報。

  10. 如果您身為父或母,可每年運用244萬元的免稅額,以自己名義贈與現金給子女後,子女即可運用受贈之資金以自己名義投資、置產,此時,現金孳息及投資收益即歸屬子女所有(此部分不算是父母的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