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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字級設定. 四、居留日數之計算. 更新日期:113-04-22. 外僑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更多相關資訊. 十六、「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規定. 113-04-24. 十七、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113-04-22. 十五、累進稅率速算公式(單位:新臺幣元) 113-04-22. 九、同一課稅年度中居留未滿183天,經扣繳或申報已繳納稅款,其後又繼續居留至滿183天者辦理申報之方式. 113-04-22. 三、「課稅年度」之定義. 113-04-22.

  2.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十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結算申報之減免. 更新日期:113-04-22.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減免扣除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之扶養親屬每人各可減9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 屬,每人可減除138,000元。 1.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

  3.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伍、扣繳規定. 1514 外僑(含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更新日期:111-04-29.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果居留天數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

  4. 更新日期:113-04-22.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 ...

  5.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A.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B.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前述 (1)B.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A.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B.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6. 九、同一課稅年度中居留未滿183天,經扣繳或申報已繳納稅款,其後又繼續居留至滿183天者辦理申報之方式. 更新日期:113-04-22. 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已按非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納稅離境嗣後在當年度再來臺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應改按居住者適用 ...

  7. 首頁. 外僑稅務服務. 外僑稅務FAQ.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其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應如何計算? 更新日期:113-04-22. 外僑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合併申報納稅在計算稅額時有下列三種方式: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應該申報的各項所得所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合計為全部應納稅額。 其中,在計算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應納稅額時,只能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自己之免稅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未分開計稅方及受扶養親屬申報減除。 3.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可選擇分開計算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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