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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 回上一頁. 1 內湖簡易庭之編制. 2 本院內湖簡易庭受理案件之轄區及受理案件類型. 3 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4 刑事簡易案件判決後執行事項說明. 5 當事人出庭應行攜帶文件及注意事項. 共 5 筆資料,第 1/1 頁,每頁顯示 20 40 60 筆。 1.

  2. 內湖民事辦公大樓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總機電話:(02)2791-1521 *郵遞區號:114059 *內湖民事辦公大樓各科室分機一覽表:

  3. (備註:本院內湖簡易庭受理之民事簡易事件轄區: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新北市汐止區,本院其餘轄區簡易案件由士林簡易庭(電話28131289)受理;另本庭除承辦上開轄區內民事簡易事件、民事調解事件外,亦受理刑事簡易案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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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聯絡地址:111044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 (02)2833-3822. 訴訟轄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連結資訊: tpb.judicial.gov.tw. 檢舉貪瀆不法專用信箱:北投郵政6-153號. 專用電話: (02)2833-3115.

  6. 電話:(02)28131289 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大同區 新北市:淡水區、八里區、三芝區石門區 內湖簡易庭 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7.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7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被 告 陳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7,912元,及其中新臺幣8萬9,137. 元,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8. 本院內湖簡易庭受理案件之轄區及受理案件類型: 依本院法官事務分配決議:本庭受理台北市南港區、內湖區、新北市汐止區之民事簡易事件。 其餘本院轄區之民事簡易案件,另由本院士林簡易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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