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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條、 凡本公司有關內部人新就 解 任資料申報作業,依照本辦法之規定施行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人係指: 一、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

  2. 一、內部人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辦理內部人新解任即時 申報系統資訊申 報作業。 二、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聲明書簽署時間為就任之日起 5 日內並留存公司備

  3. 內部人新就( )任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文件編號. ICMD-26. 頁 次 1/3. 文件修訂記錄. 第一條:目的 確保本公司及內部人遵照法令,進行通報及申報有關內部人解任、就任資料、股權異動暨質押狀況等,特制定本作業程序。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內部人係指:一、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二、政府或法人當選本公司董事之代表人,包括其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適用範圍如下: ( 一)總經理. ( 二)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 三)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 四)財務單位主管。 ( 五)會計單位主管。 ( 六)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4. 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表、綜合. 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關鍵查核事. 項)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 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 價證券之上市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 會計師名稱(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二、(本款刪除)。 三、(本款刪除)。 四、上市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 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五、營業額及自結損益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營業額資料。 自願公. 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5. 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辦理之規定期限內於「內部人新()任即時申報系統」資訊申報作業申報新就任或解任資料。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2-2 條有關持股轉讓應事前申報: 2.1 內部人取得身分之日起六個月後始得集中市場轉讓持股。 2.2 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應辦理事前申報(發行面轉讓持股)。 . 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應辦理事前申報。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 2.4 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應辦理事前申報 ( 私下轉讓持股)。 . 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之計算係指內部人本人、配偶、未成�. 2.6 股票遭法院拍賣或金融機構處置,應辦理事前申報。

  6. 二、經查閱上市公司近期所申報「內部人新就解任即時申報資料,發現內部人(含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持股超過10%以上股東)及其關係人等相關應申報資訊之違規態樣如下: (一)延遲或未申報內部人(含關係人)新就(解)任資料。

  7. 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2日內辦理「內部人新任即時申報系統資訊申報作業,申報新就任或解任資料。 董事及經理人應於就任之日起5日內簽署已知悉相關法令之聲明書並留存公司備

  8. 2015年5月13日 · 答:一、政府或法人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並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時,除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政府或法人持股外,該自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票,亦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 ...

  9. 一、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新就任或解任資料。 二、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2-2條有關持股轉讓應事前申報: 1.內部人取得身分之日起六個月後始得集中市場轉讓持股。

  10. 四、公司彙整內部人之持股變動情形,並於每月十五日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五、內部人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時二日內辦理「內部人新就、解任即 時申報作業」資訊申報。 六、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於就任之日起五日內,完成確知法令聲明書之 書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