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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 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2. 中華民國全民國防教育」之各項活動訊息、活動成果與教育資源。並含各項相關線上申辦、報名服務。

  3.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實施全民國防教育,應訂定學校推動全民國防 教育實施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括全民國防教育規劃及相關人力資源事 項。

  4. 自民國 95 年 2 1 日正式施行「全民國防教育法」,這個階段著重於規劃「完成學校教育規範」、「推展在職巡迴教育宣教」、「辦理暑期戰鬥營」、「獎勵傑出貢獻單位與個人」、「配合動員演習辦理教育訓練」、「推廣國防文物宣導與維護」、「運用傳媒

  5. 為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以增進全民之國防知識及全民防衛國家意識,健 全國防發展,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6. 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最新訊息

  7. 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以增進全民之國防知識及全民防衛國家意識,健全國防發展,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法。:::

  8.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 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 第六條 (設置全民國防教育日) 行政院應訂定全民國防教育日,並舉辦各種相關活動,以強化全民國防教育。 第七條 (各級學校實施原則) 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政府機關所屬人員實施原則)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9. 自民國95年2月1正式施行「全民國防教育法」,這個階段著重於規劃「完成學校教育規範」、「推展在職巡迴教育宣教」、「辦理暑期戰鬥營」、「獎勵傑出貢獻單位與個人」、「配合動員演習辦理教育訓練」、「推廣國防文物宣導與維護」、「運用傳媒推展

  10.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 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 (構) 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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