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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labor.ntpc.gov.tw › browse › 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體格健康檢查 - ntpc.gov.tw

    童工僱用審查. 危險性及臨時性作業通報. 勞工活動中心. 大量解僱勞工通報. 勞退金監委會相關資料變更. 勞退金監委會暫停提撥. 外國人入國通報暨接續聘僱通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管理. 工會 ...

  2. A- A+. 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為何?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與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身體檢查及問診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肌酸酐 (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新進員工至指定醫療機構實施之體格檢查,是否可以視為合於法令規定之一般體格檢查? 實施檢查之項目只要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 (附表9)之規定,即屬合法。 勞工健康檢查費用應由誰負擔?

    •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針對在職勞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
    • 一般體格檢查項目(針對新進勞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
    • 一般健康檢查檢查年限(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規定)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
    年滿40歲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3.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第二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雇主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第三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並註明臨床診斷。

  4. A- A+. 申請對象. 新北市各醫療院所. 流程說明. 每年1、4、7及10月份受理申請. 會同衛生局至醫療機構辦理審查書面或現場實地審查報請勞動部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構處理如通過審核勞動部將於網路上公告並發函申請醫療機構正式指定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 應備文件.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申請書.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簡歷表(另附執業執照或操作執照影本)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之檢驗(查)設備明細表.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結果之證明文件影本. 胸腔科專科醫師及職業病診療醫師證明文件影本及執業執照影本(申請勞工塵肺及噪音檢查醫療機構指定適用) 合格之巡迴X光車、聽力車執照證明影本(申請巡迴項目適用)

  5. 首頁. 外國人工作者. 外國人定期健檢. 瀏覽人數:9506. A- A+.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外國人工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者須辦理自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定期健康檢查另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或重新核發聘僱許可而逾1年未健檢的外勞應接受補充健檢」。 相關連結.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 外國人健檢最新資訊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 外籍勞工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 」 最近修改日期:111/05/30. 列印此頁面. 服務資訊. 網路申辦. 個人專屬服務. 違法雇主查詢. 勞檢立即GO. 調解便利通. 職訓補給站. 移工仲介資訊查詢. 違法雇主熱度圖. 童工僱用審查. 勞動教育平臺. 勞工活動中心. 勞工大學.

  6. 首頁. 職業安全衛生. 體格健康檢查. 健康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 勞工健康檢查. 瀏覽人數:584081. A- A+. 檢查項目及年限. 健康管理. 雇主實施健康檢查後應採取措施. 保存年限. 相關注意事項. 法令依據. 5. 相關注意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針對在職人員實施的定期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不得向勞工收取費用。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考量體格檢查係勞工從事該工作前之健康狀況評估,於勞雇關係尚未確立,尚無法以法規強制規範由雇主負擔,故檢查費用法未明定由何者負擔,實務上得由勞資雙方協商。 應至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共同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 上一頁. 保存年限. 下一頁. 法令依據. 最近修改日期:11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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