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 依據臺灣《民法》(以下稱《民法》)第982條的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大陸《民法典》(以下稱《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1. 其他人也問了

  2.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 取得的養老保險金4等等。在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中,需要特 別注意以下幾個爭議: 1.知識產權收益的界定,如果收益明確的 時間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收益 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

  3. 2023年3月5日 · 在婚姻雙方都是臺灣人的前提下,一方對他方提起離婚訴訟,依據臺灣《家事事件法》的規定,會先在法院的調解室進行調解,由家事專門的調解委員先進行調解,若是雙方就離婚、子女監護、探視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等有共識,則會做成調解筆錄,調解筆錄內容會經過家事法院法官的確認。 有的家事法官會親自到場與雙方當事人確認,然後現場印製筆錄,讓雙方當事人簽名,在簽名的當下,雙方即刻發生離婚的效力。 這與協議離婚的最大差異,就是協議離婚需要雙方當事人完成離婚協議書的簽署後,還要找二個證人簽名,最後雙方還要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簡單來說, 協議離婚只要有一方在辦理登記離婚前反悔,就沒有發生離婚的效力 。

  4. 2024年1月3日 · 兩岸婚姻的效力. 依據臺灣《民法》(以下稱《民法》)第982條的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大陸《民法典》(以下稱《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綜合上述的法律規定、並結合現行兩岸婚姻登記作業流程可知: 兩岸婚姻必先在大陸地區依據《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等相關法規,完成結婚登記、並取得結婚證、且辦理涉臺結婚公證書。

  5. 台灣與大陸間關係密切,兩岸法律問題日漸增加,然真正熟稔兩岸法律,並能提供專業兩岸法律服務的律師團隊卻寥寥無幾。. 宸軒律師團隊多擁有台灣及大陸【雙律師證照】,同時具備豐富的法庭實務經驗,除能有效解決台灣相關法律問題外,宸軒團隊更專精 ...

    • 兩岸婚姻法律1
    • 兩岸婚姻法律2
    • 兩岸婚姻法律3
    • 兩岸婚姻法律4
    • 兩岸婚姻法律5
  6. 兩岸婚姻必先在大陸地區依據《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等相關法規,完成結婚登記、並取得結婚證、且辦理涉臺結婚公證書。 結婚公證書應於臺灣海基會辦理驗證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辦理大陸籍配偶來臺團聚、並於機場或港口之服務站接受移民署官員面談。 通過面談之大陸籍配偶,即可隨同臺灣籍配偶至戶政事務所依據《民法》、《戶籍法》等法規辦理結婚登記,並在符合居留規定滿六年後,即可依序申請定居、初設戶籍、請領身分證。 因此,老夏與阿桃二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並已完成法律規定登記作業,即使阿桃因為年限未滿而不能請領臺灣身分證,但是二人的婚姻效力是無庸置疑的。 兩岸婚姻下的身分關係. 因為婚姻所形成的家庭關係,是屬於社會組成最基礎的單位或架構。

  7. 兩岸婚姻到現在已經十分普遍,離婚的問題也十分多,有離婚就有涉及財產分配和子女監護權 (親權)行使的問題,而單純台灣人之間的婚姻,如果涉及到一方住在中國大陸,或有財產在中國大陸,或是一方住中國大陸而有小三在大陸,又涉及到財產的贈與和分配 ...

  8. 今年元年施行的大陸首部民法典,當中不少涉及婚姻、家庭之新規定,與兩岸婚姻切身相關,值得我們關注與了解。 兩岸婚姻面面觀—解讀大陸首部民法典 文/姜志俊《交流雜誌110年4月號第176期(歷史資料)》 - 交流雜誌(文章)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1. 兩岸婚姻法律 相關

    廣告
  2. 過去一個月已有 超過 1 萬 位使用者造訪過 samginbar.url.tw

    遇上官司不用慌,立即電話預約諮詢! 找對律師事半功倍,專業法律服務,歡迎電洽!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