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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2.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ODT 附表一之一:一般處理場所以建築物使用區劃認定之應符規範一覽表.PDF 附表二.PDF

  3.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但因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

  4.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內政部及經濟部依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會銜訂定發 布,歷經十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一月十日 。

  5.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預防災害 > 公共危險物品 > 危物場所安全管理 > 公共危險物品使用安全. 預防災害. 颱風 地震 火災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防火管理. ::: 首頁 > 預防災害 > 公共危險物品 > 危物場所安全管理 > 公共危險物品使用安全. 公共危險物品 ...

  6. 修正目的及意旨: 為強化六類物品場所之安全管理,使規範更加周全,符合實際需要,並強化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增訂供應設備之定義及應置於室外或屋外,以及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對於供應設備之安全管理責任等相關規定,爰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 ...

  7. 為強化六類物品場所之安全管理,使規範更加周全,符合實際需要,並強化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增訂供應設備之定義及應置於室外或屋外,以及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對於供應設備之安全管理責任等相關規定,爰辦理本次修正案。 貳、修正意旨. 本案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分級規定。 (修正條文第8條、第28條及第29條) 二、修正無法依本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1判定類別或分級之公共危險物品,應由管理權人將判定結果或相關證明資料,提供當地消防機關進行判定。 (修正條文第12條) 三、修正儲存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50倍及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之室內儲存場所規定。 (修正條文第24條至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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