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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2. 」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機關應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內休畢,以維護其健康權,如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始有結算計發加班費之問題。 且該「機關因業務需要無從補休」之結算要件,須由公務人員舉證曾於補休期限內向機關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曾否准事證,避免公務人員為結算加班費而怠於補休,導致以健康換加班費之亂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健康權保障之意旨。 是年度預算如有結餘,除優先補償未逾前揭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所定加班費時數上限、專案加班或定額之加班費外,其餘未逾補休期限之補休假時數,仍應以補休期限補休完畢為原則,須符合結算要件,始得例外依法結算,無從僅因預算結餘即逕予結算加班費。

  3.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4. 各機關人員於一定期間辦理特定業務或特殊情形之加班,以按日、按件、按次等方式計算金錢補償較為適當者,各機關得依行政院核定之金錢給付規定予以補償,不另依第四條規定支給。

  5. 公保字第1120002873號. 主旨. 有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4項規定核發加班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總處民國112年3月20日總處給字第1124000437號書函辦理。. 二、按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6. 明定公務人員加班補償方式,應以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為原則,行政獎勵為例外,並刪除其他相當補償;將值班(待命服勤)納入加班範疇;考量輪班、輪休人員特殊業務性質,明定應依加班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不同因素,予以不同評價;明定補休假以休畢

  7. 公務人員補休假應 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 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 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 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 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 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 關續行補休。 機關確實因必要範 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 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 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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