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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本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規定訂定。. 二、 本表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三、 各機關應依本表規定訂列評分標準,於編制員額 ...

  2. 一、本表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規定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 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辦理,並經113年3月1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第198次人 事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決議通過。

  3. 各機關因業務性質特殊,確實無法依本規定辦理陞任評比,得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另訂陞任評分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及副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送銓敘部備查後實施。. 附則: 四、各主管機關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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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4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經等特考及格者,評 二、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或91年1月29 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以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 評分標準以4.5分計;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 三、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

  6. 二、簡任升官考試及格、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合格或91年1月29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 施行前,以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評 分標準以4.5分計;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 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評分標準以2. 5分計;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及格,評分 標準以0.5分

  7. 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以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 者,評分標準以4.5 分計;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 官等訓練合格,評分標準以2.5 分計;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 及格,評分標準以0.5分計。 三、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

  8. 一、本表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規定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 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辦理經113年3月29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1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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