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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2. 公務人員配偶之父親外出死亡,經確認身分、死因及推定可能死亡時間等程序,致距所推定可能死亡時間已逾百日,其喪假得於死者身分確定時起百日內請畢

  3. 2023年9月12日 · 同時公務人員的喪假天數依據第 3 條的規則,請假天數為: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15日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10日 。

  4. 2024年5月20日 · 勞工喪假天數 分為3種,分別為8日、6日及3日,且喪假期間工資照給,並不扣全勤。 ★8日: 父母喪假、養父母喪假、繼父母喪假、配偶喪假。 ★6日: 祖父母喪假、子女、外祖母喪假(外婆喪假)、外祖父喪假(外公過世喪假)、爺爺奶奶過世喪假、配偶的父親母親喪假(岳父喪假與岳母喪假)。 ★3日: 曾祖父母喪假、兄弟姊妹喪假、配偶祖父母喪假。 (二)公務員喪假天數. 公務人員請喪假天數與具體內容皆與勞工的喪假天數不太一樣,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2條內容所述,公務人員喪假天數 分為3種,分別為15日、10日及5日。 ★15日: 父母喪假、配偶死亡喪假。 ★10日: 繼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死亡喪假。

  5.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6. 公務人員九項請假權益常見問答集. 一、「 病假」可請幾天? 懷孕期間有安胎需要,可以請「安胎假」 嗎?二、「事假 」可請幾天?什麼情況下能請「家庭照顧假」? 最多可請幾天?三、毎個月生理日都可以請「生理假」嗎 ? 會不會扣薪?四、 留職停薪復職後,「休假 」天數如何計算?五、 可以提前請「婚假 」嗎 ?萬一婚後無法馬上請婚假怎麼辦?六、產前假、娩假分別可以請幾天?娩假可以提前請嗎?七、流產假可以請幾天? 八、配偶流產可以請「陪產假」嗎?九、「喪假」可以請幾天呢? 一、「病假」可請幾天? 懷孕期間有安胎需要,可以請「安胎假」嗎? 假別病假. 事由可請天數. 注意事項病假因疾病或安胎每年28 天,得以時病假如請超過28天. 延長病假. 必須治療或休養者計。

  7. 現行教師、公務人員、工友、代理教師、契約教保員等各類人員假別一覽表. 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年。. 銷1假上班1年以上者得重行起算。. 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 銷假 ...

  8. 現行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勞工各類假別一覽表. 107 年1 月5日修訂. ※勞工娩假工資給與: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9.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 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 )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 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 者,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 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 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 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 起算。

  10. 2024年9月20日 · 依據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第 3 條,勞工喪假依喪亡直系親屬的親疏程度、喪假親等關係,分別有不同的喪假天數,如以下所列: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8 日.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6 日.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3 日. 公務人員 / 教師喪假天數. 公務人員喪假天數與教師喪假天數大多一致,唯二者所依循的法規分別為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 及 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 公務人員及教師喪假天數同樣依喪亡親屬的親疏程度、親等關係,分別有不同的喪假天數,如以下所列: 父母、配偶死亡者:15 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10 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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