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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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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 7. 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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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

  3. 2022年3月1日 · 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員每年除有廿八天全薪病假,若罹患重病,還可每二年請最多一年的全延長病假」。 銓敘部統計資料顯示,民國一百年有一一一九名公務員申請延長病假,平均請假日數約一 七天,但國庫每年仍得支高達一點七億餘元。

  4.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 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得以時計。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 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 計算。 因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 併入病假,故女性公務人員病假加計生理假期間合計為31 日(無論各該假別請假日

  5. 公務人員延長病假期滿欲銷假上班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又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之「1年」認定,係固定期間,不得扣除例假日及當事人所請各假別天數而予以延長

  6. 公務人員病假已超過規定日數,經以事假抵銷後病情仍未痊癒,擬利用每週3日進行門診復健治療,治療期間不得核予延長病假 110/04/19 20

  7.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慰勞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

  8.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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