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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於修正施行時尚未終結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懲戒法庭第一審適用第一審程序繼續審理。

  2. www.mocs.gov.tw › FileUpload › 813-9608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 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 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

  3. 司法院遂研擬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並建立審級救濟制度。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於109年2月1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嗣經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總統業於109年6月10日公布,司法院定自109年7月17日

  4.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5. 2020年5月22日 ·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通則」係用於法律名稱,不宜作為章名,爰將章名修正為「總則」。. 第一條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 ...

  6. 公務員懲戒制度是否完備,對於公務紀律的維持及公務員權益的保障實有重大影響,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後,公務員懲戒救濟制度將更為完善,具有劃時代意義,誠為我國公務員懲戒法制發展的

  7.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大法官解釋(舊制)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8. 公務員懲戒法 公布日期: 民國 20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4281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103 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 ...

  9.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第 3 條.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 5 條. 1.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2.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3.

  10.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第 三. 條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第 四.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 五. 條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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