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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除十二月二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於年終最後任職機關參加考績時,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依公務人員 ...

  2.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

  3.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 ...

  4.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30181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考績.

  5.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考試院(76)考台秘議字第 0123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考試院(79)考台秘議字第 137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7、12、16、2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

  6. 各機關依法設置考績委員會者,其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遞送考績委 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機關長官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意見,交考績委

  7.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76 年1 月14 日考試院(76)考臺秘議字第0123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 76 年1 月16日施行 中華民國79 年5 月14 日考試院(79)考臺秘議字第1375 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7條、第12 條、第16 條及第20條條文 中華民國79 年12 月28 日考試院(79)考 ...

  8.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9.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以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為主要貢獻者為限: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主管機關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10.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 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

  11.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0.07.30【發布機關】 考試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考試院(76)考台秘議字第01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7條;並自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考試院(79)考台秘議字第1375號令修正發布第4、7、12、16、20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考試院(79)考台秘議字第4091號令修正發布第9、10、11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考試院(81)考台秘議字第1155號令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考試院(86)考台組貳一字第0628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 6‧.

  12.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附屬法規 共 63 筆,每頁 20 筆,共 4 頁,目前第 1 頁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

  13.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14.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考臺組貳一字第 九六 七四六七一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 ...

  15.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3018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 得由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 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 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 合格實授,除十二月二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 職務辦理考績外,於年終最後任職機關參加考績時,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 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

  16.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76年1月14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01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7條;中華民國76年1月16日施行 中華民國79年5月14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1375號令修正發布第4、7、12、16、20條條文 中華民國79年12月28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4091號令修正發布第9 ...

  17.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得由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 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 考績年度 ...

  18.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

  19.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2404 國家文官學院 3 銓敘部 - 考績 4 筆

  20. 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 審定合格實授,除十二月二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 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於年終最後任職機關參加考績時,應由考 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 定成績。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 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本職機關應向辦理派出國 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 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 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第三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 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

  21. 一、本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或存記,具有簡任或薦任相當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施行前依規定取得簡任存記或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簡任任用資格,具有簡任第十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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