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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

  2.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3.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發布日: 民國 38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61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考績.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 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4. 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提供個人公務生涯相關資料(如個人基本資料、考績、獎懲、休假及退休等)及各項主動服務,請多加利用。 回上一頁

  5.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6. www.mocs.gov.tw › FileUpload › 813-9608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一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 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第 三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 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 成績。

  7.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 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8. 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 具體條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或受懲戒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過一次以上未達二大過者。 三、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者。 四、對他人為性騷擾,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五、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者。 六、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者。 七、稽延公務,造成人民權益損害,影響機關聲譽,經查證屬實者。 八、負責業務, 處置失當,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者。 九、故意洩漏公務機密,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十、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禁止規定,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十一、違反廉政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9.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 核 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10.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 條規定:「(第1 項)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2 年列甲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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