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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給 與 簡 明 表 113.1.1 員 工 給 與 生活津貼 俸() 額 加給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公 務 人 員 教育警察 人員 雇員 技 工(駕駛)工 友 官等 職等 專業加給 表(二) 職務加給 補助 婚 喪 生 育

  2.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一) 附表六單位:新臺幣元. 附則:1.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訂定。 2. 雇員月支18,980 元,技工月支16,500 元,工友月支16,190元。 3. 本表自111 年1 月1日生效。

  3. 員專業加給表(一)」人員。 附則:1.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訂定。 2.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觀光局、中央氣象局暨所屬機關、

  4.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給 與 簡 明 表 111.1.1 員 工 給 與 生活津貼 俸() 額 加給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公 務 人 員 教育警察 人員 雇員 技 工(駕駛)工 友 官等 職等 專業加給 職務加給 補助 婚 喪 生 育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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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訂定。 審計部及所屬機關審計人員,簡任人員另按月增支4,000元、薦任人 員另按月增支3,900元、委任人員另按月增支3,800元。

  7.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訂定。 前已依原規定支領有案之現職法制人員或職務,依下列方式辦理: 83 年6 月1 日修正生效前, 已依原規定支領有案,但未具本表所定之資格要件者,繼續支領至調離原機關原職務為止。 91 年6 月1 日修正生效前, 依原規定已符合「曾修習主要法律學科二十個學分」而支領有案者,繼續支領至調離原機關原職務為止。 102 年8 月1 日修正生效前,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已於編制表註記支領有案之職務,得專案列冊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後繼續支領至編制表刪除註記事項為止。 本表所稱法制類科考試及格, 指考試院頒發之考試及格證書中,考試類科欄載明為法制類科者。 本表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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