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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內容:.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3條第2項 (現為第11條第2項)規定:「請娩假、流產假或3日 (現為2日)以上之病假,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本部84年5月26日84台中法四字第1146582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申請公假療 ...

    • 公務人員請病假期間另請其他假別之假,則中斷連續病假。113/01/18。
    • 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間24小時內,合併計算為1日給假。111/10/18。
    • 公務人員請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111/10/18。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2項所稱「2日以上之病假」中間如遇有例假時,其例假前後之病假視為連續。110/04/19。
    •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3. 事由 可天數 注意事項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 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生理假1日,得以時計。 全年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 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 計算。 因全年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 併入病假,故女性公務人員請 病假加計生理假期間合計為31

  4.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28日。.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患重病 (按:現已修正為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本部84年10月9日 ...

  5.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中華民國36 年8 月2日國民政府核准訂定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45 年5 月11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55 年5 月17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57 年12 月30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1 年8 月31日考試院考臺秘議 ...

  6. 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 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