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

  2.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3.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布日期: 民國 38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106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438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0、17、20、26-1、28、28-1、33-1 條條文; 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 19.

  4. 公務人員任用法 205 第 一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 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第 三 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

  5. 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 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 命。茲為提升基層公務人員之 尊榮與激勵其士氣,並彰顯總 統對委任官等公務人員之重 視,爰修正初任委任官等公務 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 後,呈請總統任命。 五、綜上,本條規定修正

  6. 務人員之任用,應具. 有左列資格之一:一�.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 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第 10 條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 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發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 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第 11 條各. 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 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前項. 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第 11-1 條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

  7. 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1月19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2月15日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總統令公布施行. 2‧.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一月九日總統令公布同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九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4、6、8、9條條文;並刪除第22條條文,其餘依次遞次. 5‧.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日總統令公布第6、7條條文;並增訂第15-1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40條. 7‧.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7434號令修正公布第13、17條;並增訂第18-1條條文. 8‧.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