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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2.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3.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 ...

  4. 保障法第23規定之立法說明:「……補償方式,應以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為原則,惟為考量機關預算之限制或機關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時,衡酌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之平時考核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對 ...

  5. 保障法規 培訓法規(含各項訓練計畫) 本會其他法規 本會法規動態 其他法規 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函釋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相關函釋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相關函釋 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相關函釋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釋例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釋例

  6.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考試院:1162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電話總機: (02)8236-6000 傳真電話:(02)8236-6100 ...

  7. 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保訓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 年內,該公務人員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第七條

  8. ﹝1﹞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2﹞ 前項人員不包括政務官、民選公職人員。 第4條(權益保障) ﹝1﹞ 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依本法所定復審、再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9. 公務人員保障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5 年 9 月 19 日 制定35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0 月 16 日公布 1.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4928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5 條.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6 日 修正全文104條.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00280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10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修正第76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96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7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增訂第9之1, 11之1, 11之2, 12之1, 24之1條.

  10.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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