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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2. 延長病假. 必須治療或休養者計。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自第1次請延長病間所能治癒或因安假之首日起算,2. 以事假抵銷。 需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胎確有需要請假休年內合併計算不得均請畢後,並經機養者超過1 年,但銷假. 上班1年以上者,關長官核准。 延長病假期間逢例其延長病假得重行假日者,該例假日起算。 不予扣除。 延長病假跨越至次年時,其次年之事、病、休假(得扣除例假日)應先予扣除。 二、「事假」可請幾天? 什麼情況下能請「家庭照顧假」? 最多可請幾天? 假別. 事由事假. 因事得請事假。 家庭照顧假可請天數. 7 天,得以時計。 家庭照顧假家庭成7 天,得以時計。 員預防接種、發生. 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注意事項.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按日扣除俸(薪)給。

  3. 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請 延長病假。 爰延長病假之要件如下: 一、申請延長病假之前,必須先請畢所有病、事、休假(毋須依順序)。 二、必須是「重大傷病」,其認定原則如下:

  4. 公務人員延長病假期滿欲銷假上班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又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之「1年」認定,係固定期間,不得扣除例假日及當事人所請各假別天數而予以延長

  5. 本部84年10月9日84台中法四字第1200084 號函釋規定公務人員因患重病,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者,其在延長病假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仍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為機關長官認定其是否病癒之依據。

  6. 2022年3月1日 · 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員每年除有廿八天全薪病假,若罹患重病,還可每二年請最多一年的全薪「延長病假」。 銓敘部統計資料顯示,民國一百年有一一一九名公務員申請延長病假,平均請假日數約一 七天,但國庫每年仍得支薪高達 ...

  7. 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8.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患重病(按:現已修正為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 年。. 」此項規定,係指公務人員因患重病須長期治療時,其延長病假,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

  9.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務人員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請延長病假。 機關在審認個案是否具「重大傷病」情事時,「雖然可以參考健保法規所列重大傷病項目,但並不以那些項目為限」喔~ 應由服務機關參考當事人所檢具的醫療證明,就個案實際情形審認當事人是否屬因患重大傷病致無法負荷工作質量的情形,以作為准假與否及核予適當給假期間的依據。 參考小編上述說明,黛玉究竟可不可以請延長病假? 答案是……要由服務機關綜合參考她檢附的醫療證明及個案狀況等加以判斷裁量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延長病假 #重大傷病 #備而不用 #祝福大家健康平安. 181. 45 comments. 39 shares. Like.

  10.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 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 )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 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 者,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 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 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 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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