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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或核定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公務人員考績案,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於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時,或核定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查明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行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76年1月14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01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7條;中華民國76年1月16日施行 中華民國79年5月14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1375號令修正發布第4、7、12、16、20條條文 中華民國79年12月28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4091號令修正發布第9 ...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 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 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30181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考績.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0.07.30【發布機關】 考試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考試院(76)考台秘議字第01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7條;並自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考試院(79)考台秘議字第1375號令修正發布第4、7、12、16、20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考試院(79)考台秘議字第4091號令修正發布第9、10、11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考試院(81)考台秘議字第1155號令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考試院(86)考台組貳一字第0628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 6‧.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 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
銓敘 部依本法 第十六條 規定或 核定 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公務人員考績案,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於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時,或核定機關依本法 第十九條 規定,查明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