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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 ...

  2. 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3.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

  4.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發布日:. 民國 38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61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考績.

  5.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

  6.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

  7.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8. 公務人員考績現況. 歷經多次變革後,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主要架構: 考績宗旨. 公務人員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考績種類. 1. 年終考績: 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至12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其現職經銓?合格實授之各官等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1月至12月均有任職事實者,方能參加之考績;任現職不滿1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但須均為調任且繼續任職者,如屬辭職者則不得合併。

  9.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 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 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10. 公務人員考績法. 中華民國 75 年 6 月 27 日 制定25條. 中華民國 75 年 7 月 11 日公布 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並自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76 年 1 月 16 日施行. 中華民國 79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第7, 8, 11, 12條. 中華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8、11、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9 年 12 月 30 日施行.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16 日 修正第3, 7, 11, 12, 14, 16, 18, 19, 23條. 刪除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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