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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日

      • 內容: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5 款(現為第3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因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給喪假7日(現為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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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9月12日 · 同時公務人員的喪假天數依據第 3 條的規則,請假天數為: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15日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10日 。

    •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3. 公務人員配偶之父親外出死亡,經確認身分、死因及推定可能死亡時間等程序,致距所推定可能死亡時間已逾百日,其喪假得於死者身分確定時起百日內請畢

  4. 往生者 可請天數 注意事項 請假期限 父母 配偶 15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 繼父母以公務人員 或其配偶於成年前 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於該繼父母死亡前 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 發生時所存在之天 然血親或擬制血親 為限。 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日內請畢

  5.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聘僱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6.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7.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5 款(現為第3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因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給喪假7日(現為5 日)……。

  1. 公務員配偶外祖父母喪假天數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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