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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

  2.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 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第 三 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六個月。 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前項保留期間,如公司業務依法令或其性質須有較長之籌備期間或於公司完成登記前依法令尚須踐行他種程序或登記者,其保留期間,由經濟部公告之。 未於前二項保留期間內申請公司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 第 四 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 預查申請案之審核,就名稱部分應為准駁之核定;就業務部分,於不違反業務同一性之原則下,對顯係誤載或不明確之記載得為修正之核定;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應予駁回。

  4.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702423960號 令.

  5.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之特取名稱不相同者,其名稱為不相同。 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名稱視為不相同。 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 一、公司組織種類、有限合夥、地區名、外國國名、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 二、特取名稱前所標明之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之文字。

  6. 一、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發展中心、研究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 ...

  7. 第2條. ﹝1﹞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 ﹝2﹞ 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3﹞ 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人為申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該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二、變更登記:以現任公司之代表人為限。 三、外國公司: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或將來分公司之經理人。 ﹝4﹞ 減少所營事業登記而無本準則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依本法規定變更組織者,無須申請預查。 ﹝5﹞ 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繕打,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五個公司名稱。 第3條.

  8. 函釋內容: 有關申辦公司籌備處銀行開戶之申請人是否應為公司名稱預查表上之申請人疑義案. 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之申請人資格,在設立登記時,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2條定有明文。 至向銀行開立籌備處之帳戶申請人是否限於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之人,則無強制之規定。 (經濟部101年2月12日經商字第10102401750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9. 歷史法規. 第一條 本準則依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 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人為申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該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二、變更登記:以現任公司之代表人為限。 三、外國公司: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或將來分公司之經理人。 減少所營事業登記而無本準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依本法規定變更組織者,無須申請預查。

  10.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公司名稱應由特取名稱及組織種類組成,並得標明下列文字:. 一、地區名。. 二、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 三、堂、記、行、號、社、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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