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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2月22日 · 勞工因公司遷廠而離職,屬於非自願離職嗎?. 是否可以請求資遣費?. 民眾詢問:. 公司因為廠房租約問題,需要遷廠,新舊廠相距30公里以上(需要上高速公路),. 但公司並未與勞工商議是否同意變更工作場所,而是強迫勞工至新廠上班,. 我已經去新廠上班 ...

  2. 2023年4月7日 · 依照勞基法,可知本案屬於非自願離職之情形,公司除了應發給資遣費外,且應依阿花之請求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就業保險法也已明文規定,雇主遷廠導致勞工選擇離職,即為非自願離職,阿花當然可持非自願離職證明,爭取失業補助款。

  3. 2020年3月9日 · 企業發生遷廠行為,從經營管理角度而言,並非少見,例如因業績蒸蒸日上,人員及設備擴充迅速,原有廠房空間不敷使用,若無法現地擴廠,只得選擇搬遷至其他地區更大的廠房,以應實際需求;或原有廠房因坐落地段土地或房屋價值高漲,導致租金 ...

  4. (一)雇主合法調動,勞工不得請求資遣費: (1)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54號判決:「被告自臺北縣新莊市 路二四四巷七十二號遷廠至桃園縣大園鄉 村 路二七巷四弄八號之新址,係基於廠房租金過高及生產流程上整合之必要性所致;被告公司乃整廠遷移,並非刻意安排原告至其他場所工作,被告遷廠,對於包括原告在內之全體員工無論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皆未作不利之變更,且與原有工作性質相同,皆為勞工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者,被告公司雖自臺北縣新莊市遷廠至桃園縣大園鄉,惟乘車經由北二高,若交通順暢約三、四十分鐘即可到達(平時單趟交通時間約為五十分鐘,被告為顧及員工利益,甚至在意願調查表上將塞車情形所需花費之時間亦一併算入,作為調查之依據,且由員工自行選擇上下班時間,得以避免塞車時間)。

  5. 2015年12月8日 ·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日前函釋,勞工因雇主遷廠而選擇自行離職,不論雇主是否已提供必要的協助,仍屬於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離職,於失業期間可依法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部表示,實務上有雇主基於經營成本搬遷工廠,勞工不願意變更工作地點而 ...

  6. 2019年2月9日 · 如果公司遷移或調動導致勞工遭受不合理的生活影響或通勤困難,且公司未能提供適當的協助,勞工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終止勞動契約。

  7. 2020年4月13日 · 《勞動基準法》第 10-1 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延伸閱讀: 雇主可否不經勞工之同意,調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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