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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2. 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照案通過) 第十三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節新增。 二、為鼓勵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之發 展,營造更有利之商業環境,另

  3. 2021年12月15日 · 五十六條之八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關於公司之股東會,增訂於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時,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

  4.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公司法」修正主要是提供友善創新及創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股東權益、增加企業經營彈性、管理制度效率化與電子化,以及遵守國際 ...

  5. 爰予修正;又懳經法院 廨決有罪確恉,中央主 櫻機關即得撤銷或廢止 忷果記,爰廪除「檢橮 機關通愋」之文幭。廖 書「廖裁廨確恉前,已 為補正或經主櫻機關限 朰補正已補正者」,立 法原梶係指榶補正可由 公司主動為之或被動為 之,杻杺論廌櫵方幺,

  6. 修正公布第 449 條條文;增訂第 356-1~356-14 條條文及第五章 第十三節節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1040047867 號令發

  7. 修法委員會認為,全盤修正的目標是,「讓企業可以有效、經濟、快捷且容易利用公司制度,但不能濫用、破壞公司制度」;具體作法為,「公司組織設計、資金取得及運用的管制鬆綁、自由化、彈性化及客製化,但同時強化資訊公開、對公司及利害關係人的義務

  8. 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 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9. 由於外國公司於辦妥國內登記前,不易取得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因此常先登記於商務中心,並待日後取得登記後再辦理遷址變更登記,而無形增加其投資成本;另為便利外國公司於我國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並提升彈性符實務需要,爰增訂得於核准登記後補送文件之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一、條次變更。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二、配合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 行日期,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10.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30017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7、8、10、23、27、177-1、181、199-1、206、232、241、249 條條文;增訂第 26-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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