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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法修正2018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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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1月6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 公司募集公司債款後,未經申請核准變更,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處公司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如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並負賠償責任。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 .

  4. 2018年10月27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5. 修法委員會認為,全盤修正的目標是,「讓企業可以有效、經濟、快捷且容易利用公司制度,但不能濫用、破壞公司制度」;具體作法為,「公司組織設計、資金取得及運用的管制鬆綁、自由化、彈性化及客製化,但同時強化資訊公開、對公司及利害關係人的義務

  6. 2018年10月26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根据1999年12 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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