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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6 條.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一、按公司法第196條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是以,其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議定;倘未經章程訂明或股東會議定,而由董事會議決者,自為法所不許,且章程亦不得訂定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或董事長決之。 又股東會係以決議為其意思表示,並於決議通過時始生效力,自無事後追認之情事,合先敘明。 二、又所謂「董事之報酬」,係指董事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而言;所謂「車馬費」,顧名思義,則指董事前往公司或為公司與他人洽商業務所應支領之交通費用而言,自與董事之報酬有別,所詢薪資、車馬費、交際費、伙食津貼、各項獎金、退職金等,公司應據上揭說明依其性質分別認定之。 至「董監事酬勞」為盈餘分配項目,尚非公司法第196條規定之範圍。 (經濟部93年1月20日商字第09302005550號)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
2019年11月22日 · 一、董事可以領薪資、獎金或 車馬費 嗎?. 依照公司法,董事是可以領薪資 [1] (又稱為「董事之報酬」)、獎金(又稱為「酬勞」)以及車馬費(屬於「業務執行費用」的一種),只是董事領這些錢是有條件限制的。. 以常理來說,工作領錢不是天經地義的嗎 ...
公司法 第 196 條(董事報酬)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9 個月前.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之報酬」(薪資),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 事後追認。 避免自肥 ⚠️實務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會寫:「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之報酬,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
政府或法人為公司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亦得由其代表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公司法第27條定有明文,是政府或法人為公司股東時,無論係政府或法人本身被推定為執行業務 ...
公司章程經股東會決議,訂明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議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於法尚無不可,至其支給是否超乎同業標準,係屬具體個案認定,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逕解決。. (經濟部93年3月8日商字第09302030870號).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 ...
2011年6月14日 · 公司法第196條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而根據經濟部九三、三、九商字第0九三0二0二五四00號函釋:「公司章程經股東會決議,訂明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議依同業通 常水準支給議定,於法尚無不可,至其支給是否超乎同業標準,係屬具體個案認 定,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逕解決。 但根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35號判決,卻又認為公司股東會不得以決議將董、監事報酬額之決定委諸董事會定之,否則該決議無效。 因經濟部函釋明顯與最高法院判決相抵觸,則就董事報酬部分在訂定章程時,要如何制定才不會違反法律規定呢? 瀏覽人數:26586. 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桃園市中平路98號9樓之1.
第 192 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 ...
公司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議定。 所謂章程訂明,是指於章程訂明「 報酬之數額 」, 章程尚不得訂定董事之報酬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