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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29 .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 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之四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判例.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

  3. 一、按公司法第29條規定公司經理人應公司委任,並經公司依同條第1項規定程序決議通過後始屬之;換言之,不符合上開要件者,即非屬公司法之經理人,不適用公司法上有關經理人之規定,合先敘明。

  4. 所謂經理人乃指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是凡由公司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即為公司之經理人,不論其職稱為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另依公司法第393條規定,「經理人姓名」係屬公司登記事項;復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9條規定:「公司經理人之委任或解任,應於到職或離職後15日內,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經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 」是以如公司已依章程及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委任(即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經理人者,自應依同法第387條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辦理經理人登記。 (經濟部103年10月7日經商字第10302105870號函)

  5. 公司法第29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 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之四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現行條文對於負公司實際業務之經理人,不規定其國內有住居所,係一疏漏,爰增列第四項,以其週全。 配合第二條股份兩合公司之刪除,爰將本條第二項第一款、「股份兩合公司」等字刪除。

  6. 公司法第29條公司得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 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7. 29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 但 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8. 公司經理人係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委任之,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經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其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公司法無強制之規定。 又同法第31條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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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條(公司住所) ﹝1﹞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2﹞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參考裁判】 91,簡抗,24 第4條(外國公司)

  10. 2006年11月30日 · 依據公司法第29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報酬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若董事會決議,經理人之報酬授權由董事長決定,是否會違反公司法第29條呢? 本人看法為. 既然公司章程無較高之規定,則董事會應確實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執行決議. 若可將其授權由董事長決定. 則是否經理人之委任、解任亦可授權董事長決定? 乃不符公司法第29條之意旨。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0191. 林忠義. 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A: 蔡先生您好: 首先要說明是,經理人的定義。 公司法上所謂的經理人,一般採形式認定。 亦即經辦理公司登記或經公司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指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人,才是公司法上的經理人。 其次,經理人之報酬董事會可否授權董事長決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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