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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29條第4項規定「經理人須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惟為簡政便民,華僑或外國人擔任公司經理人時,檢附護照影本經本人或公司董事長簽名或蓋章自行加載在台住所或居所,尚無不可。 (經濟部90年4月4日商字第09002059180號) 本條係規定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尚不包括經理人職務調動. (註:107年公司法修法後,公司登記認許辦法,已修改為公司登記辦法) 一、按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係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 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此係規定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尚不包括經理人職務調動。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 ...
公司經理人係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委任之,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經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其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公司法無強制之規定。 又同法第31條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查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係指依公司法選任登記之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而言,包括公司組織、獨資合夥之經理人在內,如公司經理人兼任獨資合夥行號之經理人時,得經該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公司經理人及職稱經理人如何區分?. 其職掌權限為何?. 公司經理人係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委任之,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經理人有2人以上時,其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公司法無強制之規定。. 又同法第31條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 ...
所謂經理人乃指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是凡由公司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即為公司之經理人,不論其職稱為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參照)。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 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決字第 064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一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司依章程規定,得設副總經理或協理, 或副經理一人或數人,以輔佐總經理或經理。 」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七條規定,於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準用之. 」同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 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 負責人。 」是以公司經理人之職稱雖有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副. 經理、協理等之不同,然其法律上之地位,均屬經理,有為商號管理. 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 (參考施智謀先生著之公司法校正版第二十四.
2023年6月2日 · 公司法此一規定的基本精神,在於公司與公司負責人之間所成立的是民法上的委任關係,公司是委任人,公司負責人是受任人;在委任關係中,本來就要求受任人對於委任人要負擔忠實義務,公司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只不過是民法規定的再次強調而已。
2021年4月12日 · 法律上的經理人,是基於民法的「委任關係」,受僱的員工則為勞動基準法的「勞動關係」(註1)。. 首先,委任關係則是對於受託處理的事務有相當的指揮性、計畫性或創作性,與勞動關係中員工受公司「指揮」及「管制」這種完全聽命於公司行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