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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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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6日 · 外國公司以其臺灣分公司之全部資產及營業,分割讓與本國公司,並由本國公司以現金為受讓對價,尚無不可 (2018/04/25) 公司向標的公司之個別股東訂立契約,以取得標的公司之股份,尚無企業併購法之適用 (2020/10/19) 法人所召集股東會之主席適格事宜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頒布的規範 公司 的組織和運作的專門 法律。 《公司法》就制訂公司法的目的、公司法的適用範圍、公司的性質與法律地位、公司的設立與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 的 股份 發行與轉讓、 公司債券 、公司的財務與 會計 、公司的 合併 與分立、公司的 破產 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與法律責任等,分別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香港 的公司法主要規定在1932年訂立的《公司條例》當中,該條例在頒布後經過多次修改。 中華民國 《公司法》於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33 條;並自民國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公司法》第1條規定,公司是以 營利 為 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 社團法人。
﹝1﹞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2﹞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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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是規範 公司 成立、運作以及組織解散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 组织 及行为,保护了 公司 、 股东 及 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的概念是由英國的 普通法系 而來,在二十 世紀 發展迅速。 目前常見的公司形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的规范 公司 的组织和运作的专门 法律。 《公司法》就制订公司法的目的、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公司的性质与法律地位、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 的 股份 发行与转让、 公司债券 、公司的财务与 会计 、公司的 合并 与分立、公司的 破产 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法律责任等,分别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