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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公司法第168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同172條第5項規定:

  3. 172-1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 ...

  4.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 ...

  5. 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2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有關股東議案之

  6.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7. 依公司法第177 條之1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案主要內容範圍2。 亦即股東得否於股東會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上就公司法第172 條第5項所定事由之議(第1項)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案,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修正案者,端看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但就該次股該修正案內容是否能為該議案之主要內容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所含括且未超出一般合理投資人之預期。 (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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