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83條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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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司法第183條第3項規定公司應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其立法意旨在便於查考,公司股東人數眾多,為便於股東會之進行,先由公司印發記載有股東姓名及股權之「簽到卡」彙集整理編列成冊與簽名簿之實質相同,尚無不可。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183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302074830號. 發布日期:103年8月4日. 有關股東會議事錄記載事項疑義. 一、「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20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 ...
倘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在公司法第183條第3項生效前已完成股東會之召開,而股東會後20日內該條文生效者,股東會議事錄之分發,得適用修正後之條文,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183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 183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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