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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第 201 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201
按公司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而股東會補選董事之人數是否應與缺額董事人數相同,公司法尚乏規定,允屬公司自治事項,如有爭執,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90年5月16日商字第09002096490號)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應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按公司法第201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是以,倘有董事解任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自應依上開規定之期限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又股東臨時會之召集程序,並應依同法第172條規定辦理。 (經濟部90年12月25日商字第09002272920號) 公司法修正後自不可依公司章程規定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董事職務.
第 8 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 ...
按公司法第201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依本法第208條規定,董事長係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或常務 ...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按公司法第129條第5款規定,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為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又第191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公司股東會決議補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效力,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公司法201條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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