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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6 .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法條.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後段僅規定公司監察人中至少須有1人在國內有住所,並不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為資格要件。 惟所稱住所,應係專指民法第20條之永久住所而言,並不包括同法第23條以居所視為住所之情形在內。

  3.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

  4. 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第216條第3項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準此,公司與董事、監察人間之關係,應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處理,並請參考公司法第199條及第227條之規定。

  5.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6. 公司法 216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年前.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7.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制定. 公布全文 233 ;並自 20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2.中華民國 35 年 4 月 12 日國民政府修正. 公布全文 361 . 3.中華民國 55 年 7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全文 449 . 4.中華民國 57 年 3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08、21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58 年 9 月 11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3、14、239、2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59 年 9 月 4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5、9、29、41、45、56、66、84、 98、101、103、108、111、119、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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