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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8 .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公司法第228條規定略以:「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又同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略以:「股東會得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同法第240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

  3. 按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旨在強化股東投資效益。

  4.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 ...

  5. 盈餘之分配.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增訂第228條之1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按公司法第22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議案,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乃寓有僅准予就上年度盈餘為一次分派之意,即現行公司法尚不允許就上年度未分派盈餘為2次以上決議分派股息或紅利,目前實務上亦如此處理。 (經濟部80年10月14日商225912號)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6. 2019年5月21日 · 公司法(下同)近期於2018年8月1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經行政院訂於2018年11月1日施行。 放寬上市櫃公司可經由修改章程之方式來增加公司經營上彈性。

  7. 第228條之1規定重點. 一、如欲採行期中分派制,須於章程中明訂 盈餘分派 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二、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 盈餘分派 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 如分派現金股利,無須再經股東會決議;如欲分派股票股利,因涉及股東權益較大,仍應依 公司法 第240條規定辦理。 三、公司於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期中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第228條之1適用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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