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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查閱一公司應繳納查閱費四百元。 抄錄公司登記表,每份應繳納抄錄費二百元;同次申請相同登記表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抄錄費一百元。 抄錄其他事項,每份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應繳納抄錄費三百元。
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lawhstResult&lhCd=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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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公司已按其章程所定或所增加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規費,且該次繳納規費逾新臺幣一千元者,於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全數發行前之增加資本登記,應每件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不受第三條第二款
一、首次設立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營業所用資金:按其所增加之數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增設、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五、設立、變更或廢止辦事處登記:每一辦事處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5 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申請下列許可、登記及備查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設立分公司許可:按其專撥在臺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準則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二、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準則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臺灣地區與 ...
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地址:100210 臺北市福州街15號. 服務時間:星期一~星期五 8:30~17:30 (國定假日除外) 諮詢專線:412-1166,直接撥打毋需加撥區碼 (六碼地區請撥 41-1166),行動電話請加撥 02.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聯絡 ...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對照表(111.11.24) 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地址:100210 臺北市福州街15號 服務時間:星期一~星期五 8:30~17:30 (國定假日除外)
外國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首次設立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按其專撥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1007543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111年11月18日施行.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修正總說明(111.11.24 修正)》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六十九年五月九日訂定發布施行,期間 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