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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前項預查申請案,經主管機關駁回者,申請人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

  2.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前項預查申請案,經主管機關駁回者,申請人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

  3. 外國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首次設立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按其專撥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

  4.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於六十九年五月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十次之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 為配合公司法修正,並檢討不合時宜之收費項目、簡化繁雜之費用名目、明確規費計收之方式及提升電子化政府之服務,以符合公司 ...

  5.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準則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 十條之一與第九十五條之二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6.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總說明(111.11.24).pdf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對照表(111.11.24).pdf

  7. 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標準: 一、設立登記,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資本登記,或併案辦理增資及減資之變更登記,按其所增之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