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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謂經理人乃指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是凡由公司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即為公司之經理人,不論其職稱為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參照)。

  2. 2023年6月2日 · 公司經理人是公司的執行團隊,而非決策團隊,因此在行使職權時有其一定程度的限制,與董事長或董事相比,是完全不同性質的角色。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 [4] ,可以知道,公司經理人在執行業務時,至少會受到章程、(經理人委任)契約、董事/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的限制。 即令是再有才華與想法的經理人,除非其同時身兼董事或董事長身份,具有決策的地位,否則在業務執行上都應謹守分際,依照相關規範從事公司業務。 四、監察人只能監督公司,而不能參與公司營運. (一)誰是監察人? 監察人僅存在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 有限公司雖然沒有設置監察人,但依據公司法的規定 [5] ,不執行業務的股東,都可以行使監察權。 所以僅有出資而沒有參與公司實際營運的有限公司股東,也可以扮演監察人的角色行使監察權。

  3.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 ...

  4. 公司經理人及職稱經理人如何區分?. 其職掌權限為何?. 公司經理人係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委任之,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經理人有2人以上時,其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公司法無強制之規定。. 又同法第31條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 ...

  5. 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惟經理人與公司間係屬委任關係,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亦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而非不生效力(公司法第12條參照)。

  6. 按公司法第8條規定略以「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是以,若政府或法人為公司股東,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該公司之負責人自以代表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為限。

  7. 公司經理人係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委任之,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經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其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公司法無強制之規定。 又同法第31條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8. 2021年4月12日 · 所謂經理人,大家都同意是「公司的管理層」,乍聽之下和員工截然二分,但有時卻聽聞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向公司主張資遣費的爭議新聞,咦,資遣費不是勞工才能請領的嗎? 這時不免讓人有認定標準為何的疑問。 對於這個常見的問題,其實,我們可從經理人及員工分別與公司間之聘任契約關係上所各自適用的法規,了解兩者差異,而得到區別的方向。 (一)從契約關係檢視經理人及員工. 公司團隊招聘專業經理人員,該名人員究竟是自由度高的經理人,還是受公司指揮監督的員工,是公司應先確認雙方合作基礎的法律關係。 因此,讓我們先從經理人及員工分別與公司間成立的契約關係談起。 法律上的經理人,是基於民法的「委任關係」,受僱的員工則為勞動基準法的「勞動關係」(註1)。

  9.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行政函釋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決字第 064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一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司依章程規定,得設副總經理或協理, 或副經理一人或數人,以輔佐總經理經理。 」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七條規定,於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準用之. 」同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 為董事。 公司經理人或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 負責人。 」是以公司經理人之職稱雖有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副. 經理、協理等之不同,然其法律上之地位,均屬經理,有為商號管理. 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 (參考施智謀先生著之公司法校正版第二十四.

  10.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 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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