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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公司法第8條 的定義,公司負責人主要可以分成2種類型:當然負責人、職務負責人。. 法定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及 兩合公司 中,執行業務或是能夠代表公司的股東,就是公司負責人;而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負責人則為董事。. 實質負責人 ...
公司負責人法律責任,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原則上只有公司本身需要負責,不包含負責人,同理,如果是公司負責人欠債,債權人也不能向公司主張還款,所以任何法律行為,都要清楚確定交易對象是誰,避免衍生後續麻煩甚至訴訟。. 如公司負責人 ...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負責人可以分為:1、當然負責人。 2、職務負責人。 3、影子董事。 所謂當然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另外企業主需注意者,在股份有限公司,每位董事均為公司負責人,並非只有董事長是公司負責人,故發生法律責任時,每位董事均有責任。 另外職務負責人,是指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也屬於公司負責人。 影子董事,則為公司法101年修法新增的觀念,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非董事,雖形式上並非公司負責人,但實際上控制公司財務、業務、人事等職務,對於公司具有實質上控制權,也必須負擔相關之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 【相關條文】
公司負責人法律責任. 公司是股東及董監事、經理人的「替身」。. 為鼓勵投資促進商業發展,依據「公司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規定,原則上,「本尊」股東及公司負責人,不承擔「替身」公司的法律責任。. 但是,為避免股東及公司負責人濫用前 ...
2022年6月14日 · 公司負責人的民事責任. 首先,要分享一個重要的上位觀念,公司是一個「法人」,而具有獨立人格,本身就能對外獨立為法律行為。 簡單來說,除專屬自然人才有的性質外(例如:生命、身體、自由等),法人原則上跟自然人沒什麼不同,在法律上都會被看作是一個「人」,所以公司(法人)和公司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是相互獨立的不同人格。 因此,在實務上最常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自身所為的一切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契約等),因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例如:契約債務等),原則上都是由公司自己負擔,而不會延燒到公司背後的負責人及股東身上;如果要公司負責人例外負擔民事責任,則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詳後述),或公司負責人自己有為相關法律行為(例如:擔任公司的連帶保證人等),才能請求公司負責人負擔民事責任。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 ...
2023年3月11日 · 根據 公司法第8條 的規定,以及 商業登記法第10條 的規定,負責人的定義,如下:. 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指的是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指是董事跟監察人。. 公司之 經理人 、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 ...
2022年7月13日 · 本月(下集)接續為讀者介紹公司負責人的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並提醒新創公司負責人在執行公司業務時,需步步為營,避免踩雷而得不償失。 作者:陳全正(眾勤法律事務所律師/副所長)、史洱梵(眾勤法律事務所律師)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