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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2.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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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從事綜合計畫、都市計畫、國民住宅、建築管理、公共工程、新市鎮建設等業務,位於台北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章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

  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4月2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5月11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2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3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原條文 】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修正公布全文63條. 4‧.

  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約之形式 (一)規約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三條第十二款】 (二)規約草約 1.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於設計變 更時亦同。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2.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 為規約。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3.規約草約,得依規約範本制作。 【第六十條第二項】 (三)規約範本 1.規約範本為參考性質,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Reason法務部-立法理由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之立法目的係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升居住 品質,該條例原係為行政機關基於管理之目的所制定,其規範重點在住戶之權利 義務、管理組織及管理服務人等,與民法重在建築物各住戶所有權之物權關係有 異。

  8.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9. 2014年6月11日 · 一次搞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與法令牴觸 規約自動失效. 此外,管委會自行規定社區內不得從事某些行業類別開店營業,也屬類似情況;如果都市計劃相關法令規範,確實允許該社區所在之地目可行某行業之營業行為,則社區所有權人會議或管委會做成的禁止規約,就自動失效。 之前就曾發生過類似事件,管委會率眾破壞店家設施,結果被判須賠償的案例。...

  10. cbls.tokyonet.com.tw › LMSCourse › CourseContent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八九 一 四四三 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 ] 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71 號令修正發布第29 條條文;增訂第59-1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1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二十七條條文. 第 一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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