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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6 .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2.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3. 2020年2月21日 ·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40條,修繕共用部分是管委會與管理負責人的職責,管委會與管理負責人有義務進行處理 [10]。 假如管委會不處理,第一種作法是替換管委會、選擇適任的管理委員與管理負責人;如果真的無法選出適任的代表,提告請求管委會 ...

  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6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5.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規定適用疑義1案.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9-05-14. 內政部108.5.14台內營字第1080808400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年3月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178855號函(如附件1)及108年5月3日北市都授 ...

  6.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1﹞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2﹞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2條(主管機關) ﹝1﹞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名詞定義) ﹝1﹞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7.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 4. 第 三 章 管理組織 § 25. 第 四 章 管理服務人 § 41. 第 五 章 罰則 § 47. 第 六 章 附則 § 53.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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